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粤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Z2号
申诉人张某某,身份号码3422251980********,汉族。诉讼代理人曹茂华、周海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检刑不诉〔2020〕16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骗取申诉人房产并抵押套现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等在没有房款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寻找二手房房源,相互配合并以支付少量定金、约定银行按揭付款等诱骗房产业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签署后又称买方没有深圳购房名额,要求变更买方主体。随后利用业主不熟悉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以及对房产中介的信任等条件,诱骗房产业主签署过户委托书和赎楼委托书并办理公证;拿到房产证后,在房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证后的过户委托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变更后的买方主体名下;然后安排房产代持人将名下房产向银行或民间资金方(小贷公司或者个人)抵押借款。房产过户并用于抵押贷款后,将贷得资金部分用于偿付上一套房产借贷方的高额本息,部分用于支付定金以骗取更多的业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部分用于分期支付拖欠的其他业主房款,部分用于其他个人用途等。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人28套房产被过户,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50526115.45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参与被害人张某某房产交易。2018年4月,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雷某某以3149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名下的布吉东方半岛花园B区*栋***号房产,李某某、孙某某、雷某某等人先向张某某支付少量定金,骗取张某某房产交易的全权委托,将涉案房产过户到雷某某名下。后孙某某、汪某某等人将申诉人张某某的该房产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向唐某某抵押借款套现,所得资金被李某某、孙某某等挥霍。张某某的房产被骗走。
本院复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雷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处理并无不当。
1.没有证据证实雷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存在事前通谋。
本案的诈骗方式具有特殊性,是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共谋策划出来的一种诈骗套路,李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房产业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利用被害人对房产交易流程的不熟悉以及对房产中介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全权委托,在被害人的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过户,将骗来的房产抵押贷款。房产过户以及用于抵押贷款后,被告人继续向原房产业主隐瞒真相,将贷得资金部分用于定金获取更多的业主签订合同、部分分期支付拖欠的上家被害人房款、部分偿还上一家的借贷方高额本息以及其他个人用途等。没有证据显示雷某某参与共谋策划。
孙某某关于与雷某某分成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可信度不高。定金、赎楼款项均由孙某某等人支付,没有证据显示雷某某有出资。雷某某完全没有实力购买该房产,出现雷某某作为房屋登记人这种状况是李某某、孙某某等一手安排的。
2.无法从客观行为推定雷某某明知李某某、孙某某等系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雷某某实施的具体行为如下:根据孙某某的安排,代持两套房产,业主张某某;后根据李某某、孙某某的安排将该两套房产抵押给社会个人借款,借得款项按照李某某安排走账。从在案证据来看,雷某某的行为都是被动行为,而非主动,是被李某某、孙某某安排好后的配合;雷某某没有参与撮合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没有参与骗取被害人全权委托(过户委托、赎楼委托公证),具体房产交易价格的确定、合同如何签订、赎楼、款项支付等,均不是由其决定或者参与商定确定;对借得款项毫无支配作用;也不能证实雷某某明知李某某没有履约能力,明知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整个过程来看,雷某某的行为参与程度不深,尤其是没有参与骗取业主签订全权委托这个关键过程。业主方系因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等的欺骗行为而签订了过户、赎楼全权委托书,从而为各被告人操作过户打开方便之门,该欺骗行为在整个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雷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在孙某某的安排下假结婚,购买房产后离婚,其目的就是要获得好处费。辩解其仅仅是提供名额,不知道李某某、孙某某等是在诈骗;其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排除系被利用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雷某某系明知李某某、孙某某等在实施诈骗犯罪,仍参与帮忙。
综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雷某某决定存疑不起诉,处理并无不当。申诉人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决定维持原决定。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