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源县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与排放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成功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2059万元修复治理被污染土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又一个生动的实践样本,为绿美河源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朱某甲、朱某乙在没有取得合法处理危废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有关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朱某甲、朱某乙联系第三方将危险废物共计7050.28吨转移到东源县船塘镇小水村进行非法倾倒,造成当地土壤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经鉴定评估,以上行为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2059万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节约司法成本,在市检察院的领导和指导下,东源县院公益诉讼部门将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线索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支持配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多次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相关责任企业和当事人提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059万元的主张。磋商过程中,东源县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支持引导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就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认定、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磋商协议制定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在磋商会上通过释法说理的方式为当事人解答疑惑,最终促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成功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059万元。
在推动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责任主体的职责,为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戒的同时,鼓励涉案企业依法承担起生态环境修复的社会责任。该案不仅追究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者的赔偿责任,同时追究非法提供危险废物者的赔偿责任,起到了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据了解,东源县检察院在实践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机制中依法能动履职,以开展“东检公益诉讼@”工作品牌为抓手,已依法通过磋商方式办理了4件相关案件,共成功索赔损害赔偿费用2261万元,形成了一套具有东源检察特色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