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一公司员工,主要负责门卫保安生产登记工作。2005年5月30日,何某在值夜班时失踪;2016年8月1日,何某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018年6月22日,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何某为工伤。何某的兄弟何贵不服认定结论,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21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8)粤1625行初131号,维持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何贵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29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经何贵申请,2019年12月4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对何贵与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申请人何贵的工伤申请。但该《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的第三人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而未执行到位。 2020年7月9日,何贵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一下调查核实工作后,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履行执行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督促其履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6行终45号生效判决义务。 2020年8月24日,东源县人民法院采纳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复函,复函指出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耿耀为工伤,该案执行完毕。 河源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积极践行穿透性监督理念,有效推动法院依法履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